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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治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333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胜利新街529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8874-9。法定代理人谭扬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继富,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组织机构号码79585469-0。法定代表人姚晋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晓娟。委托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晓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博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石 军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思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