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17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在无锡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6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醉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的长���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中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名路路口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号牌号码为苏B×××××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姚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8mg/ml。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童某、严某的证言及王某的辨认笔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知道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姚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自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