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397号原告高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