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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苍溪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群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19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群,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群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群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苍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