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苍溪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群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19号移送执行人: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群,汉族。本院在执行赵群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群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苍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