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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运轩与周晓波、吴颍、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轩,周晓波,吴颍,吴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罗运轩,男,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周晓波,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吴颍,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吴丽,女,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颍上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波、吴颍、吴丽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云秋审判员  邢金民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法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