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诉前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波与李春桃、尚世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波,李春桃,尚世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诉前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波。被申请人李春桃。被申请人尚世想。申请人王波与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位于广水市国际现代城小区第三期21栋2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春桃、尚世想位于广水市国际现代城小区第三期21栋2单元502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