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汉族。被执行人:罗某某,汉族。本院在执行陶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小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苍溪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何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