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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受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叶根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受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叶根清。上诉人叶根清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1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起诉人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后贻村村民委员与其所在的村民签订征地合同,未公开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征收价格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情况。上诉人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为此,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上诉人叶根清以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后贻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诉讼请求:1、公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2、征收价格及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曾 柳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