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运华诉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宝国、刘五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200号原告刘运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昌县邹岗镇。委托代理人李晓棠,系沈阳市铁西区源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邵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晓光,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宝国,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孙智强,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五华,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原告刘运华诉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恒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宝国、刘五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起诉被告错误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运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季晓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