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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丰船舶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浦丰船舶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四终字第00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丰船舶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国华。委托代理人:纪玉峰,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人上海浦丰船舶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一案,不服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载宇审 判 员  陈 茁代理审判员  余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