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严德桥与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德桥,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董球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2389-1号原告:严德桥(曾用名严惠桥),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张雪梅,长汀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董为葵,系该村村主任。被告: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钟钦德,系该镇镇长。第三人:董球生,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德桥诉被告长汀县新桥镇鸳鸯村民委员会、长汀县新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董球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董球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董球生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5元。现董球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三人董球生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庆昌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人民陪审员 汪太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