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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076号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怀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燕青,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负责人邢燕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燕青,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安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阳泉东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志军审判员  赵志强审判员  李松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