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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朱中汉与刘洪、朱晓艳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中汉,刘洪,朱晓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朱中汉,男,生于1964年1月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岳辉,遂宁市蓬溪县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洪,男,生于1985年10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朱晓艳,女,生于1986年10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朱中汉诉刘洪、朱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中汉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中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中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