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832号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紫金街北端。法定代表人:高有义。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被告: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老年温泉公寓房地产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范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君临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河津市义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刘青梅代理审判员 谭红石代理审判员 李迎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