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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云南南天饲料公司与资艳梅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天饲料公司,资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委托代理人岳翔。被执行人资艳梅。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饲料公司与被执行人资艳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的(2011)通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饲料公司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饲料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资艳梅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南天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4000元,剩余的12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通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德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振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