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荣诉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荣,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45-1号申请执行人周荣,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磊,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荣与被执行人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磊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周荣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520元(以50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4年8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并扣减被执行人李磊已支付的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9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律师费3000,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87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磊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643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