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吕书美与刘景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书美,刘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吕书美,居民。被执行人刘景奎,邳州市公安局退休干警。申请执行人吕书美与被执行人刘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3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景奎偿还申请执行人吕书美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分别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5万元。如有一期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执行人刘景奎负担(申请执行人已预缴)。被执行人刘景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