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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19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齐砚森与潍坊海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孟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砚森,潍坊海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979-1号申请执行人齐砚森。被执行人潍坊海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南首。法定代表人庄文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孟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诸朱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潍坊海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孟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海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孟兰银行存款20573.4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徐江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