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范业山、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范业山,李文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讷河镇。被执行人范业山,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拉哈镇。被执行人李文侠,女,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讷河市拉哈镇。申请执行人刘国军与被执行人范业山、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3)讷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国军与被执行人范业山、李文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