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继军与玉田县农牧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军,玉田县农牧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郭继军,工人。委托代理人郭善同,农民,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农牧局,地址:玉田县繁荣路705号。法定代表人王晋仓,系局长。委托代理人范亚兴,该局农广校常务副校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军与被告玉田县农牧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蒋召民审 判 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李振芳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