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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艳玲与方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玲,方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宋艳玲,女,1973年1月20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方旭,男,1970年4月29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玲诉被告方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光人民陪审员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