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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城民初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831号原告彭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原告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彭某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