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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职员,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3650元(含执行费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胡某某36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2014年2月份至2015年2月份刘某某应承担的子女抚育费36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