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正禾面粉有限公司,尤强,刘文媛,欧连英,欧其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开法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正禾面粉有限公司、尤强、刘文媛、欧连英、欧其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正禾面粉有限公司、尤强、刘文媛、欧连英、欧其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陈霜屏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称被告湛江市强威食品有限公司、湛江市强威饼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正禾面粉有限公司、尤强、刘文媛、欧连英、欧其耀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霜 屏审判员 陈 霜 屏审判员 金少明、王薇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晓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