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先榜与胡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先榜,胡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61号原告马先榜,男,生于1953年2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胡厚春,男,69岁,汉族,农民。原告马先榜与被告胡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乐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先榜以自己多次寻找被告,一直寻找未果,待以后找到被告再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先榜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先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马先榜负担。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