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金波,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朱友学、审判员周云、人民陪审员陆丁一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甲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十六化建公司员工,××××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儿子姜某乙。被告婚后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经常旷工,在外沾花惹草。1994年6月,被告因长期旷工被单位除名,199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两人已分居长达20年。被告毫无家庭观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姜某甲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自由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姜某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自1993年开始,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1994年6月被告因工作不务正业,被单位除名。1995年底被告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双方自1995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走访笔录、证人证言,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姜某甲经公告后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自199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未到庭,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因此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友学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陆丁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