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淑慧、刘胜杰、刘丹丹与李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慧,刘胜杰,刘丹丹,李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慧,曾用名刘小慧,女,生于1969年7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申请执行人刘胜杰,男,���于1996年11月3日,汉族,住址河南省陕县。申请执行人刘丹丹,女,生于1988年12月21日,汉族,住址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李会涛,男,生于1987年3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慧、刘胜杰、刘丹丹与被执行人李会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会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慧、刘胜杰、刘丹丹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