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