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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