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施柳章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柳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928号罪犯施柳章(自报身份),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建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穗云法刑初字第9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柳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施柳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柳章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11月24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获得嘉奖25次;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63分(2012年2月28日因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2年3月27日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2年4月25日因违反其他生产劳动规范被扣1分;2012年4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4月27日因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2年5月25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6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7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8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9月26日因教育考试不及格被扣2分;2012年9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10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10月31日因考试中故意交白卷被扣2分;2012年11月22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2年11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2年12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1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2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2月27日因考试中故意交白卷被扣2分;2013年3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3月31日因考试中故意交白卷被扣2分;2013年4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4月30日因考试中故意交白卷被扣2分;2013年5月26日因生产欠产被扣3分;2013年5月28日因考试中故意交白卷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广东省乐昌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出具了该犯为“三无人员”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柳章没有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在服刑期间仍然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63分,其中一次性扣3分达十四次,表现较差。综合其在本考核期间的改造表现,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柳章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