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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611号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栋b单元17层a室。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觅诠,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晨曦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王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正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尔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燕燕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