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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少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李××,女,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赵××,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张秀枝审 判 员  易成玉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尚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