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二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金明国与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02号金明国,男,1967年9月24日生,朝鲜族,宽甸县人,农民,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天成,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金明国诉被告李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