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生荣与马春波、常青民间借贷纠纷4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神木县人,系马某某之夫。张某某与马某某、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神民初字第056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马某某、常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某某向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执行,2014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绥执字第003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后张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有账户,现需对该账户予以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常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的账户及存款的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间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