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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建房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二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蔡沟乡大朱村。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9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9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上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黄路口北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4.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记庄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344号检验鉴定报告、上公(交)行罚决字(2015)1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赵文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