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执字第6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仪陇县企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企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执字第653-3号申请人:仪陇县企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财政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8665720-6。法定代表人:谭廷平。被执行人: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正街万寿小区七单元2门市部。组织机构代码:68040854-3。法定代表人:饶仕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仪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仪陇县企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债务444646元,但被执行人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仪陇县沃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81***8530账户存款22850元,划拨后对该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送法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