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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菊珍与董年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陈菊珍。被告:董年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珍诉被告董年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珍以其与被告董年云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菊珍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