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菊珍与董年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99号原告:陈菊珍。被告:董年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珍诉被告董年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珍以其与被告董年云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菊珍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干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