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许凤仙与金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许凤仙,金凤莲,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再字第15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凤仙,女,1946年11月12日生,朝鲜族,退休教师,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勇国,和龙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凤莲,女,1960年4月14日生,朝鲜族,延边一中教师,现住延吉市。许凤仙因与金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吉检民监(2014)22000000154号民事抗诉书,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吉民抗字第2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许凤仙的委托代理人金勇国,被申诉人金凤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1)延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1)延中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俞顺花审判员 金亨今审判员 姜光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贞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