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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吴新梅、王风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吴新梅,王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新梅。被执行人王风增。本院在依据(2013)冀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新梅、王风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冀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广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