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吴新梅、王风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吴新梅,王风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被执行人吴新梅。被执行人王风增。本院在依据(2013)冀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新梅、王风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3)冀民三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关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广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