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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四川金品源酒业有限公司与青岛鑫顺阔商贸有限公司、王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金品源酒业有限公司,青岛鑫顺阔商贸有限公司,王辉,郇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86-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品源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鑫顺阔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郇庆福。申请执行人四川金品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顺阔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郇庆福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4451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辉在农业银行开具的银行账户一个。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