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姜玲与刘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玲,刘荣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商初字第885号原告姜玲。被告刘荣祥,原告姜玲与被告刘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650元,并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文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玲及被告刘荣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辩称,我为原告在济南购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后来出现质量问题,双方一同去济南维修,由于是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手机没办法维修,后来原告要求退还手机并让我把钱退给她,被告花700元钱维修手机。被告刘荣祥提交手机发票及维修单据一张。本院查明:被告刘荣祥介绍为原告姜玲购进苹果5s手机一部,后因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经双方协商,原告将手机交给被告,被告承诺给原告现金2650元,为原告打有欠条一张“今欠现金2650元整2015年7.27日刘荣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为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原告应当承担维修费700元和开发票费用280元,另外原告提供ID密码,但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上没附任何条件,且被告已实际占有该手机。因此,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自被告接受手机为原告书写欠条之时起,原、被告已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讲求诚信,向原告支付现金2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祥于本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姜玲欠款2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文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娟注: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