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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918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2月12日,汉族,农民,住临泉县。被告:范某,男,1984年6月10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