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盛龙与被告王冰、被告刘晓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盛龙,王冰,刘晓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吴盛龙,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冰,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刘晓莲,女,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吴盛龙与被告王冰、被告刘晓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盛龙,被告王冰、被告刘晓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盛龙诉称:2014年4、5月原告住房客厅靠近卫生间处的顶部发生漏水,漏水原因是被告将卫生间干、湿两区的隔墙及客厅与卫生间的隔墙拆除,将原来7平方米的卫生间扩大到9平方米,并在扩大的面积安置了淋浴设施,原告的漏水部位即被告安装的淋浴设施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将扩大的上海市真南路85弄25号201室卫生间恢复原样;2、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原告客厅橱柜、吊顶、墙面的修复损失人民币7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王冰、被告刘晓莲辩称:原、被告房子已有十多年的房龄,2014年3月被告入住后做了简单装修,没有扩大卫生间。2014年9月初原告发现其房屋敲掉承重墙的部位有渗水现象的当天被告就停止了用水并让被告的装修工人至原告家查看,原因是原告将其房屋的卫生间与客厅之间的承重墙敲除并擅自改变了其电表箱的位置,将其从客厅进门处移至卫生间湿区的墙面上,才造成了漏水。2014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被告将卫生间地面敲掉后又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做了五遍防水层。被告在经得原告和物业公司的同意后才将地面等封闭。此次重做地面被告花费了3000元,所以物业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日期有笔误,应为2014年10月,被告修复后原告仍有诸多不满,对被告家人进行干扰并殴打被告。现被告同意赔偿原告2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原告系其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两被告系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房屋的卫生间设有干湿分离两区。原告在其卫生间的原干区台盆位置安装了一组高至天花板的组合柜。2013年3月两被告取得其房屋所有权后,将其房屋卫生间的干湿分离两区合并成一个卫生间,并在原干区位置安装了淋浴设施。2014年原告发现其房屋组合柜处有漏水现象。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4年9月3日,原被告所属物业部门以安装台盆位置改建成浴室,致使楼下居民顶部出现漏水现象,其位置正好是楼下放置电气箱的位置,故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为由向两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规定进行整改等。之后两被告对其房屋的漏水部位进行了修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修复损失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6765元。原告陈述:其过道客厅顶部的面积八、九平方米,石膏吊顶需要重新修理,霉变的地方需要消毒,墙面需要重新做,3.5平方米衣柜门板进水了,橱柜顶部的板需要更换。被告则认为:去年被告房屋下水管道处确实漏水至原告家,被告认可原告所说的漏水部位,原告房屋顶部有一道黑的痕迹,只需要防霉和涂料处理,不需要更换整个顶部,上海天气很潮湿,柜子本来就可能有发霉的情况,原告的柜子可以做防霉处理,不需要进行更换或重做。被告认为原告修复只需要190元。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由于原被告双方各自对其卫生间的原干区位置结构作了改变,影响了该区域的原使用功能,并留下造成损害的隐患。现又因两被告在房屋装修中的疏忽导致漏水至原告家,客观上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当事人未申请评估,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院将根据原告实际受损和需要修复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的数额。另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冰、被告刘晓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盛龙因漏水造成的原告房屋修复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付人民币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审 判 长 周耀辉审 判 员 张依琳人民陪审员 沈荣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