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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莹与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78-1号申请执行人许莹,自由职业者。被执行人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口东镇产业功能区5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万好,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莹与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弘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全部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