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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振华,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二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张齐碧审判员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强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