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赵福才与栾思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才,栾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赵福才,男。被执行人栾思成,男。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福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