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郭静萍诉章文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静萍,陈学明,章文跃,上海汉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黛隆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萍(英文名:KIRSTENCPKUO)。委托代理人沈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明。委托代理人姜志明,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章文跃(英文名:WENYUEZHANG)。原审被告上海汉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文跃。原审被告上海黛隆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静。上诉人郭静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郭静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静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郭静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4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174元,由上诉人郭静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