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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与张士伟、袁丽、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张士伟,袁丽,王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39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袁集镇袁韩路。负责人:张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立军,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被告:张士伟,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袁丽,女,197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林林,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诉被告张士伟、袁丽、王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集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