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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古江河、冯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江河,冯玉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颜,女,住四川省富顺县,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女,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该单位员工。被告古江河,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冯玉霞,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沿滩联社)诉被告古江河、冯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彦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沿滩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秀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江河、冯玉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沿滩联社诉称:2014年5月4日,原告沿滩联社与被告古江河协商后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沿滩联社向被告古江河发放贷款500万元,于2015年5月3日到期,原告沿滩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将贷款发放到被告古江河的个人账户上。被告古江河与被告冯玉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古江河所欠原告沿滩联社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告古江河、冯玉霞与原告沿滩联社签订了《共同债务人承诺书》,承诺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原告沿滩联社多次向被告古江河进行催收,被告古江河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告古江河尚欠原告沿滩联社贷款本金4644333.65元,利息224178.30元未支付。故原告沿滩联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古江河偿还原告沿滩联社贷款本金4644333.65元;2.被告古江河支付从借款之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所欠原告沿滩联社的利息224178.30元及该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冯玉霞对被告古江河在原告处的借款本金4644333.65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古江河、冯玉霞承担。被告古江河、冯玉霞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沿滩联社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个人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古江河与原告沿滩联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原告沿滩联社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3.借款借据,拟证明原告沿滩联社履行了义务,将500万元贷款发放到被告古江河的账户上;4.共同债务承诺书,拟证明被告冯玉霞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贷款、本金、利息清单,拟证明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告古江河尚欠原告沿滩联社借款本金4644333.65元及利息224178.30元。被告古江河、冯玉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沿滩联社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证据真实,客观反映了本案借款及担保的事实,符合证据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沿滩联社与被告古江河于2014年5月4日协商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沿滩联社向被告古江河发放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日为2015年5月3日。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沿滩联社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发放到被告古江河的个人账户上。同时,被告冯玉霞于2014年4月向原告沿滩联社出具了《共同债务人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被告冯玉霞与被告古江河系夫妻关系,承诺作为共同债务人愿意对该笔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止2015年7月14日,被告古江河尚欠原告沿滩联社贷款本金4644333.65元,利息224178.3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沿滩联社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被告古江河未按照合同约定到期偿还本息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诉请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沿滩联社提供的证据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沿滩联社与被告古江河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沿滩联社向被告古江河发放了贷款500万元,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出借义务,则被告古江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被告古江河在借款到期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沿滩联社要求被告古江河偿还借款本金4644333.65元、从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所欠利息224170.30元及该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玉霞向原告沿滩联社出借的《共同债务人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实为担保书,其明确表示愿意对被告古江河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沿滩联社诉请被告冯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江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644333.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所欠利息为224178.30元,2015年7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被告冯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74元,由被告被告古江河、冯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4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户,开户行:建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0151061860824103500900003)。审判员 范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勾廷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