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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怡与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95号原告:陈怡,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关金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怡诉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利群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怡的委托代理人华伟,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怡诉称:2013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赭山印象商铺AX一间,价款477675元,被告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逾期交房,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已付款的5%支付原告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价款。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9月30日交付房屋,原告于2014年10月1日向被告邮寄《立即交付商铺催告函》,但被告在催告期三个月内仍不能向原告交房,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30日内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只支付了一年的违约金34392元,未返还购房款,原告当庭对诉讼请求进行了增加和变更,具体如下: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477675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举证材料无异议。鉴于被告现经营困难,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并请求对被告支付给原告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差额部分抵扣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立即交付商铺催告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原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履行了买受人的付款义务,被告作为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出催告,在三个月催告交付房屋的合理期限内被告仍不能交付房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已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购房款及约定的违约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提出经营困难也不能成为降低违约金的理由,对被告此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对超出合同约定违约金差额部分抵扣逾期利息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情况,本院予以采信,具体数额为10508.2元(34392-23883.8)。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安徽中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怡购房款477675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508.2元进行相应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诉讼费,被告在返还购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