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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姚有勋与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有勋,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姚有勋,农民。被执行人: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法定代表人:张学让,村委会主任。姚有勋与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凤阳县西泉镇考西村民委员会给付姚有勋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69323元),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